被執行人詳細信息 | 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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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執行人: | 王會柱 | 照片: |
年齡: | 54 | |
性別: | 男 | |
身份證號碼: | 372401196******118 | |
執行法院: | 德州市德城區人民法院 |
案件詳細信息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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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依據文號: | 2015德城民初字第2581號民事判決書 |
立案日期: | 2016-01-25 |
案號: | (2016)魯1402執345號 |
作出執行依據單位: | 德城區人民法院 |
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| 一、 準予原告王會柱與被告閆月芝離婚。 二、共同財產位于德州市德城區黃河涯鎮紀東村101號五間北房及院落一套和70顆速生楊歸原告所有;在原告處的新紅磚5000塊歸被告所有,另原告給付被告房屋折價款30000元,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執行完畢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,應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,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。 案件受理費150元,原、被告各負擔75元。 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,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于山東省德州 |
被執行人履行情況: | 全部未履行 |
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: |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|
發布時間: | 2016-05-24 |